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293,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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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洪美娟
被 告 洪德亮
洪德賢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伍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臺北市○○區○○段四小段500、501 地號土地:
119,000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7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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