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304,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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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黃彥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蔡秀子等34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62,796元【計算式:199042(101年土地公告現值)×70.15=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93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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