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307,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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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玉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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