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319,2012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瑞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零陸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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