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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夏興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於
起訴狀內所載之「被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尚有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陳本件「被告」共有幾人?究為何人?
二、補陳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應就各被告分別載明對其請求之法條依據及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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