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335,2012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聰
原 告 張筑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投四季溫泉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
原告張筑云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核定為貳拾肆萬捌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筑云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貳仟陸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