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344,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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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張添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正義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貳佰貳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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