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891,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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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鄭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翊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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