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907,201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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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黃永元
被 告 沈其晃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3,791 元(依民國101 年8 月20日所作成之分配表,原告得受分配金額為36萬3,502 元,如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請,剔除被告受分配之金額並重新分配予各債權人後,則原告得受分配金額為179 萬7,293 元。
二者差額為143 萬3,7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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