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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2號
原 告 粘美雪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武雄、林范美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壹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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