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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張愛惠
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律師
朱宜君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宣佑律師
被 告 葉松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4 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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