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417,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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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袁靜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周、郭、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以書狀補正原告之住所或居所及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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