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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 告 楊翠美
楊世鳳
楊良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郭金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係依民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將設定於臺北市○○區○○段2 小段272 地號土地之抵押權,及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於新臺幣2,050,000 元之範圍內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即非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所指「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之情形,而無該規定之適用。
又被告係居住於臺北市○○區○○路16巷39弄3 號2 樓,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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