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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3號
原 告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被 告 朱銀雪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銀雪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150 元,惟查,本件原告因通行鄰地(即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新北汐地測字第1014660316號函之土地丈成果圖方案2 之土地使用面積)所增加之價額為新臺幣2,716,523 元,有天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1GS1122 號不動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8,150 元,尚欠新臺幣19,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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