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77,2012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王寶元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律師
被 告 鍾景雄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褚衍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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