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84,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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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陳志富
被 告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弘
訴訟代理人 俞貞觀
傅亭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尚待闡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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