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重訴,131,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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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謝國華
2
謝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尚欠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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