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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邱垂瑄
兼法定代理人 蔡玉鈴
訴 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被 告 鄭琮文
訴 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兼法定代理人 鄭錦輝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11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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