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重訴,262,201211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林淑真、大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祚大、林大經、梁秀娟、王麗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又抗告人所提抗告狀未據簽名或蓋章。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並於抗告狀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上開事項,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