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重訴,325,2012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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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陳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欣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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