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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原 告 王金珠
訴訟代理人 羅義正
被 告 霖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賢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家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稽,且兩造亦未約定合意管轄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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