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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原 告 楊金菊
朱昌源
被 告 黃圓映
黃鎂銀
林鑫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應繳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
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等於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7 日送達原告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等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件可稽,其等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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