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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謝天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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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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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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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程有限公司、賴思│ │88年8月3日 │ │3,000,000元 │ │ │
│ │源、周秋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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