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除,156,2012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方天佑
代 理 人 楊小萍
聲請人聲請宣告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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