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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徵
代 理 人 翟人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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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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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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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057元 │0000000 │97年10月21日 │
│ │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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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074元 │0000000 │98年9月4日 │
│ │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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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255元 │0000000 │99年10月27日 │
│ │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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