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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黃美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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