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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伏順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1 年11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股票,本即屬未滿1000股之股票,經查其經前述案件所為之公示催告及登報內容均僅就其中500 股為之,則經本院確認後聲請人仍聲請於此範圍內為除權判決之聲明,認尚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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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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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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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精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7739-6 │股票 │1 │1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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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精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7740-2 │股票 │1 │1000 │ │
│2 │ │ │ │ │ │ │
├─┼───────────────┼──────────────┼────┼───┼────┼───┤
│00│精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369-0 │股票 │1 │500 │ │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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