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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李山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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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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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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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山田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0,000元 │AE7391351 │100年7月1日 │
│ │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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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山田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0,000元 │AE7391352 │100年8月1日 │
│ │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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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山田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0,000元 │AE7391353 │100年9月1日 │
│ │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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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山田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0,000元 │AE7391354 │100年10月1日 │
│ │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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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山田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0,000元 │AE7391355 │100年11月1日 │
│ │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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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山田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0,000元 │AE7391356 │100年12月1日 │
│ │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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