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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雲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銘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基隆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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