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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惠燕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杜雅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前已以同一票款請求相對人給付票面金額,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21803號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在案,請說明重複聲請之原因及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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