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促,3450,2012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惠勇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建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陳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2 月29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1 年3 月3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