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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鳳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鳳星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鳳星已於民國100 年12月1 日死亡。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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