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粘俊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 │1張 │36股 │ │
├─┼───────────────┼──────────────┼────┼───┼────┼───┤
│2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 │1張 │74股 │ │
├─┼───────────────┼──────────────┼────┼───┼────┼───┤
│3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 │1張 │51股 │ │
├─┼───────────────┼──────────────┼────┼───┼────┼───┤
│4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 │1張 │18股 │ │
├─┼───────────────┼──────────────┼────┼───┼────┼───┤
│5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 │1張 │38股 │ │
├─┼───────────────┼──────────────┼────┼───┼────┼───┤
│6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 │1張 │135股 │ │
├─┼───────────────┼──────────────┼────┼───┼────┼───┤
│7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 │1張 │65股 │ │
├─┼───────────────┼──────────────┼────┼───┼────┼───┤
│8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 │1張 │462股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