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催,263,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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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林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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