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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羅新怡即朱兆琴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羅新怡即朱兆琴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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