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執消債清,6,2016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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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管 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梁世宗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債務人梁世宗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債務人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將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滿期金給付受益人呂滿乙事提起訴訟,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聲請人到庭次數、閱卷次數、所提出狀紙及陳述之內容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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