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黃玉珍
代 理 人 徐經祥
相 對 人 趙梅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6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0年9 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0 年6 月21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0 年6 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2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內。
詎相對人自100 年9 月21日清償日屆至後仍未清償借款,雖應相對人要求延至100 年10月20日,但相對人屆期後仍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領款收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陳述因其母之醫療費、喪葬費各項開銷頗大,以致利息延宕。
另拍賣不動產地址為補習班,學生學習都以一學期為單位,希盼以不影響以學生課業為前提開恩。
且債權人利息之收取比銀行還高,希盼給予時間按時歸還。
按抵押權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本件相對人固具狀陳稱因故開銷頗大,利息較高,以致利息延宕,現已慢慢歸還利息,且拍賣址為補習班,應考量以不影響學生課業為主等語,惟對於曾未依約清償乙節既不爭執,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暨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台北市│大同區 │延平 │二 │2 │建│357 │1035/100│ │
│ │ │ │ │ │ │ │ │00 │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1921│台北市大同區延│台北市大同區延│鋼筋混凝土造│1 層:16 │陽台:19.5│全部│ │
│ │ │平北路2 段288 │平段2小段2地號│14層樓房 │2 層:166.77 │3 │ │ │
│ │ │號2樓 │ │ │合計:182.77 │ │ │ │
├─┴──┴───────┴───────┴──────┴───────┴─────┴──┴─┤
│共有部分:延平段2 小段1941建號:1176.1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36/100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