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園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勝康
相 對 人 蘇棻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理由三關於「向聲請人借款16,04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聲請人借款10,64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