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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陳智昌
相 對 人 楊碧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修正前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8 月4 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18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8 月4 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340 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合約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提出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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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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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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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士林區 │福順 │三 │204 │建│118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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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北市│士林區 │福順 │三 │205 │建│38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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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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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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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0│台北市士林區延│台北市士林區福│鋼筋混凝土造│3 層:121.68 │ │1/2 │ │
│ │1 │平北路5 段116 │順段三小段204 │3 層樓房 │合計:121.68 │ │ │ │
│ │ │號3樓 │、205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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