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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陳柄豪即陳育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
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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