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消債調,5,201204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燕瑤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債務人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提出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向法院為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調解,漏未提出債務人清冊,並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無債務人亦請製作清冊,表明無債務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債務人具狀聲請調解,應一併提出近3 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如無薪資證明文件,應出具切結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