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722號
聲 請 人 楊衍濱
6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㈢補正利息起算日。
㈣請提出相對人洪綺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