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票,3135,201204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135號
聲 請 人 曹偉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傳恭間本票裁定事件,溢收程序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