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118號
聲 請 人 李啟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票號TH214252之本票1 紙,票面金額新臺幣70,000元移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㈡請提出相對人陳明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