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票,8118,2012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118號
聲 請 人 李啟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票號TH214252之本票1 紙,票面金額新臺幣70,000元移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㈡請提出相對人陳明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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