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繼,1140,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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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高林金品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高明田(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巷0 號7 樓)於民國101 年9 月3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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