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繼,329,2012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司繼字第329 號
聲 請 人 郭乃臻
法定代理人 余碧娥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郭文宗(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2 樓)於101 年1 月2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