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司繼字第378 號
聲 請 人 王鳳微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王貴銘(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 號)於101 年1 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