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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相 對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1 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37號及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92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
(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1年度司聲字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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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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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177,968元 │聲請人預納。 │
│ 一 ├─────────┼────────────┼────────┤
│ │測量費 │ 12,50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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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裁判費用 │ 266,952元 │相對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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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裁判費用 │ 相對人預納,相對人負擔,不予列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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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457,4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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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第一審之訴訟費用:136,520 元+41,448元( 第二審補繳) +12,500元=│
│ 190,468 元 │
│ 聲請人應負擔部分:190,468元×1%=1,905元。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部分 190,468元-1,905元=188,563元。 │
│﹙二﹚第二審之訴訟費用:126,240元+140,712元(補繳)=266,952元 │
│ 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部分:266,952元×1%=2,670元。 │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266,952元-2,670元=264,282元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188,563元-2,670元=185,8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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