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洪意雯
相 對 人 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九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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