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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崔健港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崔何蔡珍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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